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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fire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374
其實就是坐在那個裁判位置,然後不敢判死,就講一堆理由,就醬
什麼理念、公約......只是個屁幕彈,臭死正常公民而已

乾脆這種罪證確鑿的案,就採不記名表決看要給它死或給它活,符合大眾期待
不用在那邊找理由,弄得難堪
這樣票決,誰都不用背負判死的責任,反正是共識決
 
舊 2019-12-24, 09:16 P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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