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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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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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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波控
始作俑者應該是「誣告罪」極輕,
所以造成一些人...能賴就賴
盡量賴皮、硬撐、看能不能凹點東西,
反正你不爽我誣告?又怎樣?
你就算多花錢請律師告成功了?我也沒加罪多少呀
並不會歸入「公訴罪」給你免律師費、
而且也不是對方來補賠律師費,
台灣沒有這樣的機制!
怎樣?
你就知道對壞人有夠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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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是很故意的誣告,否則誣告罪幾乎不會成立。
而且以前車禍發現者通常是被檢察官告,然後再被法官在沒啥證據的情況下判賠,用不到家屬誣告,這充分證明台灣的司法體系根本缺乏無罪推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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