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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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BALA
我不認為先答應公司叫說謊
公司擺明要你在過年前表態
本來就是不要臉的做法
就像我常說的
照勞基法走
公司不爽某人
給他符合勞基法的遣散費
我就認為仁盡義致
同理
員工想走人
滿三年就待滿一個月後再離職
公司都不該刁難
要想員工多點貢獻 晚點再走
可以
show me the money
基本上公司能堅持做到上面幾點的
我都認為是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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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個性也是有某種無用的堅持的.. 工作上不能說謊就是其一.
這就跟愛情中我從不敷衍跟美化也是同樣道理, 要分手就是我要分手或是對方說分手.
不會說是因為對方做了什麼, 所以我不得不分手; 決定是我下的, 那就是我要分手.
很奇怪的底線, 但個性真的很硬.
幾年前我還會直接拒絕, 現在是用再考慮來婉拒已經是一種軟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