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brookshuang
到那時候再說啊。
難道業者佔消費者便宜可以理解,消費者就只能接受?
開什麼玩笑?
你能吞你吞,別要別人也跟你一樣。
縱使我是10%高用量戶,也請拿出來可公證的數據來舉證,那我沒話說。
不然要鬧到上法院,勝負還在未定之天!
怕人家用多合約可以明載,何必用此籠統內容約束用戶,然後又不斷推這種不算吃到飽的吃到飽。
就算是吃到飽的用餐店家,也會明白說明1個小時半或兩小時內任用不是?
我覺得沒有得不得罪的問題,就事論事罷了。
合約載明,而我明確違規,我含扣我錯。
合約籠統,判定又是業者自行判斷,是校長兼撞鐘,還是球隊、球判都我的,你怎麼跟我鬥?
我不是令狐沖,業者也不是任盈盈,我不必什麼是大事、什麼是小事,只能讓對方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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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既然這麼熱心...愛上法院
乾脆努力一點督促立法者把每一條法律都寫清楚...
台灣老百姓還會非常感謝你
反之...你如果愛鬧...把大家的吃到飽福利搞爛搞臭...
就怕你的個資被發現...看看大家怎麼公審你吧
我是不知道你用多少啦...但還是那句老話
當9成9的人都不會被限速....或是感覺不到被限速
你如果是那1%的人...那究竟是不是屬於合理使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