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anc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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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Double A
以後被當就去告教授
告到每個都受不了
看他還敢當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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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高行103年度訴字第1866號
補一下...
整個討論串都是在講行政訴訟法
目的是在確認人民與機關的權利義務關係
當人民因違法而產生行政處分
致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時
就是以行政訴訟來確認。
他不像刑法跟民法都是屬於人跟人之間恩怨的私法
行政訴訟的主體通常都是實行行政處分的機關
所以也不用擔心老師、教授、教官還是校長被告到死
且就像這個1866號行政裁定一樣
不是你告就一定穩贏
此例因為死當提起訴訟
不僅直接被駁回
當事人還要繳4000元的訴訟費
提起訴訟也是有成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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