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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245763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441
引用:
作者Double A
以後被當就去告教授

告到每個都受不了

看他還敢當人嗎



北高行103年度訴字第1866號


補一下...

整個討論串都是在講行政訴訟法

目的是在確認人民與機關的權利義務關係

當人民因違法而產生行政處分

致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時

就是以行政訴訟來確認。


他不像刑法跟民法都是屬於人跟人之間恩怨的私法

行政訴訟的主體通常都是實行行政處分的機關

所以也不用擔心老師、教授、教官還是校長被告到死


且就像這個1866號行政裁定一樣

不是你告就一定穩贏

此例因為死當提起訴訟

不僅直接被駁回

當事人還要繳4000元的訴訟費

提起訴訟也是有成本的。
舊 2019-10-28, 11:48 PM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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