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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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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10
引用:
作者brookshuang
我懂你的意思。
我也明白校規就跟法律一樣並不完美,絕對會有誤判的空間。
若是針對誤判的問題,學生想求取自身權益,提告絕對合理。
可是當有些事情,即使是校規或出社會後實際面臨到法律層面,都會遭受懲罰的時候,這部分就不該存有讓違反規則的學生還想藉由法律去做出跟學校對抗的空間。
提告是自由,但是否該斟酌其自由空間,至少不該是大法官出來說學生可以這麼做。


那是由誰出面告訴誰來怎麼做?

就算不涉及大學,只談小學、國高中,請問受教的主體是誰?
再問提出異議的人又得是誰?

那法官無權,立法院也不能管,那這規定從何而來?誰來解釋?

再給你溫習一下,上報紙要一百萬。

登報一百萬,控訴校方?
舊 2019-10-26, 02:04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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