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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5
文章: 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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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沒問題
這問題主要是實質損害跟行政損害兩邊的爭吵。
申請國外就學公費或保送名額時,一般學校或學生都會認為讓成績最好的取得資格申請。
然而主要的問題是確保所有的學生都應該有一致的權利申請。
申請之後落選是合理的,但由學校的行政及教師認定申請資格是有問題的。

學生該當之權利校方不得滯行,不然學生就得使用刑法妨礙自由針對教師及行政人員提出民/刑事訴訟。

因為大學生不是只有二十出頭的學生是大學生,三十四歲的人也可以是大學生。面對在社會上打滾過的真正成年學生,該類學生的權利是否不受民法及刑法的保護?反之亦然,社會極其複雜,校方何以使用校規來推翻民/刑法的基本規定?


同意,主要是不能校方單方說了算,要能受公允檢視
這等於是以法制衡校規的體現 不然真的因為校務人員無意或惡意的程序問題判定問題導致學生所有努力一江春水向東流可不太好

當學生家長沒有各種社會資源 找不到有力人士 也沒有記者媒體願幫忙的情況下
法律可能是最後也最能體現希望的方法了
 
舊 2019-10-26, 12:19 P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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