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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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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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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tanleywang
不太對喔,代位繼承是 還存在其他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時才會發生,若已經沒有任何第一順位繼承人時,那就是第二順位繼承,就不會發生代位繼承。
目前只要直接依照 法定繼承就好了,也就是以前說的限定繼承,除非是故意只讓某些人或是第二順位的人繼承,不然應該不需要特別去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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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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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bcpanadol
依照民法第1140條規定,在第一順位繼承人,也就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者喪失繼承權時,就由自己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原本應該繼承的部份。
此例就是說, 阿罵死了, 原本遺產舅舅, 阿姨還有媽媽分,
因為媽媽死了, 所以小孩(媽媽的小孩)去分媽媽的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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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是我書讀太少,法條理解錯誤
感謝兩位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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