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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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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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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oba
我記得代位繼承是指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的情況下才成立,但聽起來不是有嗎?
假設某甲只有個兒子乙,孫子丙,這樣當乙比甲早還過世時,丙可以取代乙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但如果某甲有乙跟丁兩個兒子時,乙比甲早死,丁就成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丙的繼承順位就不變
當然,G佬的朋友也是有繼承權的,但聽起來他的舅執輩不想他出來分一份,所以要他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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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法第1140條規定,在第一順位繼承人,也就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者喪失繼承權時,就由自己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原本應該繼承的部份。
此例就是說, 阿罵死了, 原本遺產舅舅, 阿姨還有媽媽分,
因為媽媽死了, 所以小孩(媽媽的小孩)去分媽媽的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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