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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憐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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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憐蟲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4
文章: 432
引用:
作者言身寸言身寸
昨天還有個酒醉後拿空氣槍打自己孕婦老婆的
雖然是個人渣

可是警方卻用下面這兩條法條移送
1,殺人未遂
2,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那把槍只有打出紅腫,連血都沒有
按照台灣的標準,等於沒有殺傷力
既然使用的是沒有殺傷力的玩具槍
怎麼有殺人犯意?
怎麼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

警察耶?執法者這種素質?
這種到了檢察官手裡連起訴都很困難吧
法條都錯誤,怎麼定罪?


救護人員發現郭妻左胸與頭皮被鋼珠彈射中




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的另一個重點是射出物的規範
印象中射出金屬物就算違法了

"救護人員發現郭妻左胸與頭皮被鋼珠彈射中"

而且看圖片 嫌犯使用的是直壓co2手槍 槍管偏長
很多co2的直壓手槍出廠時 本來就已經在法規限制的上限了
槍管加長的或是加滅音管的 幾乎都會超標
就算沒超標 拿來打鋼珠 一定違法

以受傷程度來講的話 有時候沒打進皮膚裡面只是中彈角度的問題
或者是嫌犯的co2鋼瓶 已經射擊多發子彈 快沒氣了 所以當時威力才不足
否則剛換新瓶的直壓槍打鋼珠 要打進人體絕對是很容易的

我建議對自己不了解的事情別說的那麼篤定
多少去了解一下
舊 2019-09-07, 09:18 AM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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