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言身寸言身寸
昨天還有個酒醉後拿空氣槍打自己孕婦老婆的
雖然是個人渣
可是警方卻用下面這兩條法條移送
1,殺人未遂
2,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那把槍只有打出紅腫,連血都沒有
按照台灣的標準,等於沒有殺傷力
既然使用的是沒有殺傷力的玩具槍
怎麼有殺人犯意?
怎麼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
警察耶?執法者這種素質?
這種到了檢察官手裡連起訴都很困難吧
法條都錯誤,怎麼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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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人員發現郭妻左胸與頭皮被鋼珠彈射中
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的另一個重點是射出物的規範
印象中射出金屬物就算違法了
"救護人員發現郭妻左胸與頭皮被鋼珠彈射中"
而且看圖片 嫌犯使用的是直壓co2手槍 槍管偏長
很多co2的直壓手槍出廠時 本來就已經在法規限制的上限了
槍管加長的或是加滅音管的 幾乎都會超標
就算沒超標 拿來打鋼珠 一定違法
以受傷程度來講的話 有時候沒打進皮膚裡面只是中彈角度的問題
或者是嫌犯的co2鋼瓶 已經射擊多發子彈 快沒氣了 所以當時威力才不足
否則剛換新瓶的直壓槍打鋼珠 要打進人體絕對是很容易的
我建議對自己不了解的事情別說的那麼篤定
多少去了解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