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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立法院前秘書長林錫山收賄2800萬 判囚36年定讞
2019-07-12
林有2.4億餘元 不明來源財產
〔記者張文川、錢利忠/台北報導〕立法院前秘書長林錫山,被控自二○一二年起八度收受網遠科技二千八百萬元賄款,洩漏標案機密協助網遠取得立法院廿三件、總額近二億元的資訊系統採購案,且有二.四億餘元的不明來源財產;一審將林錫山判刑十六年,高院二審去年三月依八件不違背職務收賄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合併判刑十五年、褫奪公權五年;最高法院昨駁回大部分上訴,只發回其中一件收賄罪,林錫山確定要入獄。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金上重訴字第19號刑事判決
嗣於104 年1 月7 日,陳亮吟受林錫山之指示,撥打電話告
知李保承:「他(林錫山)是說兩個方向,一個是今天晚上
他都會在家裡(彰化),一個是他明天會搭7 點37分的高鐵
,你那邊的應該是8 點4 分……」等語,李保承考慮後決定
在高鐵上交付賄賂,即於104 年1 月8 日,確認林錫山於同
日7 時37分許在高鐵臺中站搭上604 車次列車後,乃於同日
8 時4 分許,在高鐵新竹站搭乘同班次列車,在車廂內將現
金700 萬元交付林錫山收受後於桃園站下車,旋又搭乘高鐵
返回新竹。林錫山則於收取後至秘書長辦公室,指示不知情
之蔡檳全於同日上午將上開現金攜往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敦南
分行(下稱台新敦南分行)與林錫山之配偶劉馨蔚會合後,
由劉馨蔚將該筆700 萬元款項存入其個人設於該分行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帳號帳戶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