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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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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7
文章: 28
當年電影む第一滴血め轟動全台後,商人順勢販賣電影中的藍波刀,我也買了一把,然後隔了一段時間,我的藍波刀被我老爸送到警察局,因為法令公告藍波刀屬於管制刀械。

莫名其妙,只要有心傷人,哪樣物品沒有殺傷力?

真要比殺傷力,水果刀鋒利又輕巧易藏。潛在威脅性不遜於其他管制刀械,怎麼沒有管制水果刀?管制甩棍和藍波刀被列為管制刀械一樣,實在無聊。

題外話,國內正當防衛的案例不是沒有,只是要看被告的運氣,遇到的是天使司法者還是魔鬼司法者。

正當防衛,打死人不賠錢

台南縣有一位柯姓縣民,二年前手持一把五十公分長的尖刀,深夜前往台南縣新營市一家由台糖公司開設的蜜鄰超商行搶,當時超商中只有一位蔡姓職員在當班,柯姓男子用刀要脅蔡姓店員交出店內財物,......,警方趕到時發覺柯某頭部已經受傷,便將兩人緊急送醫救治。後來柯某因頭部嚴重剉傷,導致出血死亡。柯某的母親認為蔡姓店員防衛過當,對他提出傷害致死的刑事告訴以外,還對台糖公司與蔡姓店員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連帶損害賠償新台幣三百萬元。蔡姓店員所涉的刑事部分,經台南地檢署的檢察官偵查後認為蔡某所為係屬正當防衛,已予不起訴處分;民事訴訟部分也經台南地方法院認為;死者持刀行搶,並將蔡某砍傷,以致雙方發生激烈扭打,柯某頭部撞及地面或者是撞及貨架致死,蔡姓店員在死者的尖刀威脅下,很難清楚判斷如何適度防衛,因此難認為是防衛過當[/COLOR]。
https://www.tph.moj.gov.tw/4421/4475/4483/25319/

法律 | 勇夫護孕妻打死竊賊案:該修法了!

結論

綜上所述,本文認為,在防衛必要性即防衛過當與否之判斷上,我國應採「客觀事前判斷說」並以「可得認識事實」為判斷基礎,且法院於判決中應進行更細緻的論證。同時,刑法應盡速修正增訂第23條第2項:「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罪責。但出於錯亂、恐怖或驚愕而致過當者,無罪責。」以避免未來類似爭議再度發生。
https://medium.com/%E5%BE%8B%E5%B8%...8A-a6311f623aaa

天堂與地獄的結局,全憑司法者的心證。
舊 2019-09-03, 10:34 AM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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