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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kdu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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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人不犯我,我不犯人
文章: 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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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言身寸言身寸
昨天還有個酒醉後拿空氣槍打自己孕婦老婆的
雖然是個人渣

可是警方卻用下面這兩條法條移送
1,殺人未遂
2,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那把槍只有打出紅腫,連血都沒有
按照台灣的標準,等於沒有殺傷力
既然使用的是沒有殺傷力的玩具槍
怎麼有殺人犯意?
怎麼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

警察耶?執法者這種素質?
這種到了檢察官手裡連起訴都很困難吧
法條都錯誤,怎麼定罪?



槍枝是否有殺傷力?擊發動能超過20焦耳即屬「違法」                               
舊 2019-09-02, 01:10 P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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