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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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eeko
況依據新聞局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新廣四字第○九三○六二七一○五號函,已通知上訴人應改進事項辦理情形將列為換照之重要審核項目或參考依據,被上訴人自無濫用權力之情形。
姚文智除建議NCC上訴外,也質疑:「為何判決結果,跟A了臺灣千億的王家(指曾擁有東森的力霸集團王又曾家族)利益一致?」
王又曾掏空力霸集團逃亡,罪該萬死,但力霸集團旗下的所有企業也一樣該死嗎?
能否請你告訴我,姚文智是依法論法而撤銷執照,還是因個人主觀意志作祟而撤銷執照?
最終審法官認定新聞局沒有濫權行事,但有連帶替姚文智的個人意志是否清白來背書?
你沒當過兵,沒出過社會工作?照著程序走,刁難到靠杯,你沒聽過?
一審法官認定姚文智故意不換照,哪裡錯了!
所以,依照你的線性依法論法原則來看,檢察官簽結了吳淑珍禮卷案,也就等同於保證阿扁說的從未收取變成直接拿是合理不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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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但作文扭曲,連時間都是扭曲的
力霸掏空案是2007年的事情,要拿姚文智在2007年以後的言論去證明2005年的換照是故意的
一審法官都只敢以心證無視新聞局的公文,還沒能像你一樣連時間順序都搞不清楚
一審法官錯在拿心證否定實際上有的公文跟二次評審,當然會被後面的二審級三審推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