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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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超獸機神斷空我
就是今年剛修訂的新條例...
違反國安法2-1條:
人民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為
下列行為:
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
二、洩漏、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
品或電磁紀錄。
三、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
磁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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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不要再去看清楚國安法阿.....
往下看5-1條要意圖危害國家才有罪,問題這行為哪裡危害中華民國安全了??
而且不能資助敵國跟港澳組織在台灣發展勢力、跟∼不能資助在港澳的港澳組織⋯⋯這根本是完全不一樣的兩件事吧 = =理解力堪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