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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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超獸機神斷空我
就是今年剛修訂的新條例...
違反國安法2-1條:
人民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為
下列行為:
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
二、洩漏、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
品或電磁紀錄。
三、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
磁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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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天呀....
原來如此呀!!!!!難怪指責館長扯後腿......
跟本就五毛思維。
香港人民是你的敵對勢力..但不是我的敵對勢力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