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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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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117
引用:
作者cloverhsu
法律沒規定就是『沒代表不行』,這件事情本來在許多法學專家都在講了。只是政府自己不明訂,不明訂不代表『不行』也不代表『可以』全看資方要不要給,給了∼法律沒規定不行本來就沒違法不給也沒犯法,如果按照你的邏輯∼法律也沒規定人一定要呼吸、喝水、睡覺、吃飯所以通通不能做? 法律只是一個基本規範與限制,本來只要『不違法』就是通通可以做,剩下就是道德問題。你的邏輯跟法學素養實在讓人懷疑到底是誰教的......


好吧,那我就引用一位法學教授的話吧,他肯定是比我有法學素養.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志誠認為,根據公司法來看,無設立「勞工董事」
的法律規範基礎,另外根據相關法令規定來分析,工會如果要求民營公司必須
增設「勞工董事」,因董事人選是要由股東來決定,經營階層並無權決定
,恐有違法的疑慮。

很顯然長榮的法務見解跟這位教授接近,所以才會去法院告工會,你的邏輯我知道不好
所以我就不問了,不曉得你的法學老師是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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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台反民主塔綠斑綠共廁液神經錯亂洗板假帳號集團:jerry20530
舊 2019-07-16, 07:13 AM #1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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