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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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pcbd
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勞工如果違反契約、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的時候,可以不事先通知、逕行解雇員工。
勞基法第17條規定,雇主開除員工的時候原則上都要付資遣費,例外像是重大違約的情形才可以不付資遣費。
不過我還是希望長榮付資遣費,30億都在虧了也不差這一筆小錢.
又或者長榮是故意去刺激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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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付資遣費弄走他們看不順眼的人才是在秋後算帳
人評會決議免職是因為他們認為紫煙姐"違反契約、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依法行事
換句話說: deeper姐自己不做死沒人動得了她
怎知道有人這麼天才,意圖霸凌還留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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