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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vin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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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2
文章: 253
引用:
作者Jo Jo Chin
《工會法》第35條第1款,明白規範資方不能因為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或是參與工會活動,而拒絕雇用、解雇、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此外,同樣第35條第4款,也明白針對雇主不得因為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指罷工),而解雇、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假如航線減少班次減少
以業務緊縮為由資遣員工是合法的
跟有沒有參加罷工無關
你認為長榮會白癡到用參加罷工的理由解雇嗎?
舊 2019-07-06, 12:25 PM #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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