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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MIs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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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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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Jo Jo Chin
《工會法》第35條第1款,明白規範資方不能因為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或是參與工會活動,而拒絕雇用、解雇、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此外,同樣第35條第4款,也明白針對雇主不得因為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指罷工),而解雇、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是不是合法罷工都還是未定數,
到時法院如果判非法罷工就好玩了。
舊 2019-07-05, 11:30 PM #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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