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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panad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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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216
引用:
作者fUMIsAN
就上法院,讓第3方來決定是非對錯,不是更好?!


罷工公告寫「*108年6月20日16:00罷工開始,
(1)108年6月20日 16:00以後報到之勤務,均不得提供勞務。....

此例仍然是16:00罷工開始,

16:00以後報到之勤務,均不得提供勞務的意思是
16:00以前報到的, 提供勞務或不提供勞務都可以

工會比較有理
     
      
舊 2019-07-03, 05:19 PM #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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