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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lia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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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8
文章: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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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dx
三讀條文指出,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外國、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或派遣人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本次修法也特別加重共諜刑責,若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也指出,為外國、大陸地區、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洩漏、交付、傳遞公務機密,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刺探、收集公務機密,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自首者可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與共犯,或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三讀條文指出,軍公教及公營機關人員,於現職、現役或領受退休俸期間,若擔任共諜遭判刑確定,將喪失其退休俸給,已支領部分將被全數追繳,且追繳時間自「實行犯罪時間」開始計算。
對啊,當共諜還給薪,那就是領雙薪了
舊 2019-06-19, 06:07 PM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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