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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Hermit Crab
那我問你,不想海外上市找個海外上市法律團隊幹嘛?
明知道消息存在重大誤解也故意不說,按美國那套這叫BAD FAITH.
其次就是現在就只剩下這個小餅算是勉強配得上外資律所的補償方案。
至於工作態度嗎?以我的工作量跟責任感我覺得恐怕輪不到你批評。
我能夠在這家公司坐滿勞動合同已經非常對得起我的職業道德了,
跟我同批進來的很多都跑了,所以新老闆才會開出自己人的小餅。
要留的是願意撐到上市的老人。
另外,我是法务,不然你覺得光是IPO出坑,我還要搞什麼外貿談判跟研發中心成立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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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也有補償方案,
你也選擇接受這個方案,
新的任務就是國內上市,
那還有甚麼好怨的?
還有律師的壞習慣你可還真不少,
很容易把別人的成果據為己有.
例如成立研發中心會是你的功勞?
下決策成立的會是你?
決定研發方向的會是你?
去挖到技術高手的會是你?
發薪水的會是你?
真正產出研發成果的會是你?
你只不過奉令跑了一套程序,
怎麼嘴裡研發中心竟是你搞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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