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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P 三代
*停權中*
 
CPAP 三代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18
您的住址: 台中市
文章: 82
這個案例不知有沒有幫助..


引用:
問題:

王男獨資經營某有限公司,其公司價值約一千萬元,名下並有一筆繼承而來之土地,土地市價約三百萬元,與其他三位兄弟姊妹公同共有,另外又向張男借款五百萬元,張男催討欠債已久,惟王男均置之不理,張男只好向法院提告並獲得勝訴判決。試問:張男可否直接對公同共有之土地聲請強制執行?張男可否主張分割該土地?

本題中,王男繼承而來之土地與其他兄弟姊妹為公同共有關係,因此並無所謂應有部分之存在,無法依據一般不動產拍賣程序拍賣,因此張男無法直接請求就該筆土地為強制執行,但依據前揭最高法院97年台抗字第355號裁定意旨,張男可以先聲請代為辦理分割遺產(分割方法則係按「應繼分」為分別共有登記,並據以確定應有部分)後,就王男分得之應有部分進行拍賣。


http://cilo.com.tw/cubekm/front/bin...art=20110801yen
舊 2019-05-13, 10:41 PM #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CPAP 三代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