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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t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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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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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FIREFALCON
都知道自己開到36km會無法即刻反應,還不降速到更低的速度?
這樣無視他人安全上路,不就是標準三寶?

很多人以為自己有瞬間反應能力,車子能瞬間煞停

在網路上搜尋煞車距離公式就可以找到一堆,而且這是在精神狀況很好的實驗最短距離,實際上只會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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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yunlin.gov.tw/newskm/in...id=201606160001
經研究顯示,一般駕駛人煞車反應時間(含觸發、感知、判斷、鬆開油門、煞車、開始有效煞車)約為1.6秒,以此換算,在時速40公里,煞停距離需要17.6公尺,時速50公里需要22.4公尺,時速60公里需要27.2公尺。據此,會發現哪有可能每次在發現危險時,都距離17.6公尺之前呢?因此回想發生交通事故的當下,就知道為何駕駛人會難以抗拒的碰在一起,所以應有明確的認知,煞車的反應時間與距離是有限制的,不是說停就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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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歐美日無號誌路口的規則是停車再開,而不是支道讓幹道。

台灣的閃黃燈是建立在支道讓幹道的這種觀念上。(就像機車兩段式左轉建立在內側禁行機車上一樣)
 
舊 2019-05-08, 08:03 PM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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