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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交通部71.09.03.交路字第20508號函
公(發)布日: 071.09.03
要 旨:
有關車輛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行駛速率一案
本 文:
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不減速慢行者。」之不減速慢行,究應減速至時速多少公里,法律固無明文規定,但依 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車輛行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劃分幹、支線道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其中規定......應暫停讓......車先行,即有應減速慢行作隨時煞停車準備之意義。
故本案有關汽車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或未劃分幹、支線道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之左方車,
自應減速慢行至可作隨時煞停車準備之速度。
(交通部 71.09.03. 交路字第二0五0八號函)
那個時數39 49 的 可以煞車踩下去就定竿不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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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黑暗還要淒涼者,比夜晚還要陰沉者,在混沌的海裡,您偉大的存在,金色的黑暗之王啊,
我在這裡向您請願,我在這裡向您發誓,對於阻擋在我前方,所有的愚蠢之物,
集合你我之力,賜與他們平等的毀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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