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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t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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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閃亮亮的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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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FIREFALCON
不... "減速"是要產生一個"速度下降"的動作. 你從頭到尾維持39km/hr一樣沒減速.
更別提你一直忽略的""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出了車禍就代表沒有注意安全, 就是違規.
反之, 有減速注意左右來車安全通過, 就算你是40km/hr也不會被開罰.


你提的"車頭伸出路口"不就是跟這篇一開頭的休旅車一樣意義?
死角極大, 可以探頭、移動身體確認.

況且, 路口因為有主支線的分別, 大多不會是雙向閃黃燈.
就算有此情況, 依照右方車先行原則, 還是有路權分別.
命是自己的, 自己不看路、不守交通規則, 怪誰?

既然提到交通規則, 在用路人都能遵守交通規則的情況, 何需將閃黃燈一律改為閃紅燈?
反之, 就算全部改成閃紅燈也是沒用不是?

怎麼會有天兵覺得台灣改個閃紅燈就能降低事故率...

一般來說市區無速限標示道路的限速是40km/h,所以39km/h就是減速,40km/h絕對不是減速。

在死角超大路口,如果不想車頭伸出去眼睛才能看到路的話,就只能下車走到車頭前去看路了,這在實務上不可行,所以要就紅綠燈,要就全面停車再開,讓所有車輛都慢慢探頭出路口,不可以有車輛以3Xkm/h的時速通過,因為一但有車探頭出來,是絕對閃不過的。

全部閃紅燈的話,至少我開車就可以停車再開了,而不是閃黃燈放油門賭命運。
舊 2019-05-07, 03:22 PM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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