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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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tl
39km/h就是減速不能開罰,但用這速度通過無綠燈路口非常危險。
很多無號誌路口死角極大,閃紅燈向的駕駛就算停車再開,他在停止線後再開時還是看不見,必須等車頭伸出路口眼睛才看得見,如果這時閃黃燈向有39km/h的車,這39km/h的車是完全閃不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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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減速"是要產生一個"速度下降"的動作. 你從頭到尾維持39km/hr一樣沒減速.
更別提你一直忽略的""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出了車禍就代表沒有注意安全, 就是違規.
反之, 有減速注意左右來車安全通過, 就算你是40km/hr也不會被開罰.
你提的"車頭伸出路口"不就是跟這篇一開頭的休旅車一樣意義?
死角極大, 可以探頭、移動身體確認.
況且, 路口因為有主支線的分別, 大多不會是雙向閃黃燈.
就算有此情況, 依照右方車先行原則, 還是有路權分別.
命是自己的, 自己不看路、不守交通規則, 怪誰?
既然提到交通規則, 在用路人都能遵守交通規則的情況, 何需將閃黃燈一律改為閃紅燈?
反之, 就算全部改成閃紅燈也是沒用不是?
怎麼會有天兵覺得台灣改個閃紅燈就能降低事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