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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FALC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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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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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sutl
所以法沒修啊!法沒修之前要怎麼要求停車再開?
這就像沒修法沒戴安全帽要罰錢之前,要如何要求民眾戴安全帽?
要先修法取消閃黃燈,只剩閃紅燈,這樣才能全面開始要求,通過無綠燈路口時都要停車再開。
ps:閃黃燈的路權=綠燈,可以在速限下全速通過,不可以無故停車。(這是很危險的法律)

不要自己亂解讀法條
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sLa...aspx?SOID=13329
一、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行車速度除應遵照該路口所在路段之速限
管制規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三條)外,亦應遵守交通號
誌燈號之指示行進(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二條),交岔路口
號誌採閃光運轉時,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道路交通標誌標線
號誌設置規則第二百十一條):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
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
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二、另有關彎道之解釋,查道路路線係由直線與曲線所組成,,曲線
部份即為彎道,較請直線部分行車均須減速,但設置標誌之處,
僅限於急彎與連續彎道,其目的在加強促使駕駛人提高警覺小心
慢行,以免危險,並準備防範應變之措施,設置標誌於彎道路段
之規定,係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廿四條之規定
,道路標準低於該表規定之曲線半徑及視距路段應設置彎路標誌
。(交通部81.04.20. 交路字第0一二二一七號函)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0040013&FLNO=93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
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
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
公里。
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
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
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
隨時停車之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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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跟你說"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誰跟你在那邊"可以在速限下全速通過,不可以無故停車。"

所有的路口不考慮實際交通流量需求, 都要停車再開?
要不要乾脆全部市區限速20km好了...
舊 2019-05-07, 10:18 AM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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