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直覺得三千元買兇殺人不合理,所以沒有重點放在討論這個
出三千元的人是傻子?接受的人也是傻子? 原來大家不只被誤導,鄉民的判斷能力越來越差
哇靠~小時不讀書長大做記者? 司法案件不是有司法記者嗎?
還是現在要省成本,媒體不派司法記者,交給娛樂記者去兼?
真實狀況,是殺人未遂被告拿3000元給哪個幫他去偷車牌的人,3千元不是殺人的酬勞
這差很大,以NCC近期對媒體開罰,這個報導百分百構成"假新聞"要件
還有最奇怪的是,檢察官在混嗎?
本案關鍵人物,有沒有人教唆殺人,主謀是誰?有沒有出錢?
居然"不詳"?
檢察官不把這個人找出來就起訴?原來只有被告之詞,有人要他去教訓受害者,如此而已?
我被誤導以為主謀都有了,動機都有了,怎會殺人未遂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