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供參 (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HjyziyeWPesg%3d)
貳、實體部分
節錄一、所示之槍枝1 枝係 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經操作檢視,欠缺槍管,
無法供 發射彈丸使用,依現狀,認不具殺傷力
節錄二、論刑科責
(三)犯罪事實三
是否為殺人未遂的客觀審酌依據
1.如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仇隙,是否足以引發殺人動機
2.攻擊時之力道是否猛烈足以使人斃命
3.被害人所受傷勢
4.攻擊後之後續動作是否意在取人性命等予以綜合判斷
(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309號判例 、94年度臺上字第6857號判決參照)
一、告亦供稱:不認識廖經綸,僅受人指示要給廖經綸教訓等語
,已難認告與廖經綸間有何深仇大恨而生殺人犯意;
二、而扣案之槍枝經鑑定結果,認依現狀認不具殺傷力等情,
業如前述,是無證據證明被告於案發時係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