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供參
貳、實體部分
節錄一、所示之槍枝1 枝係 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經操作檢視,欠缺槍管,
無法供 發射彈丸使用,依現狀,認不具殺傷力
節錄二、論刑科責
(三)犯罪事實三
是否為殺人未遂的客觀審酌依據
1.如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仇隙,是否足以引發殺人動機
2.攻擊時之力道是否猛烈足以使人斃命
3.被害人所受傷勢
4.攻擊後之後續動作是否意在取人性命等予以綜合判斷
(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309號判例 、94年度臺上字第6857號判決參照)
一、告亦供稱:不認識廖經綸,僅受人指示要給廖經綸教訓等語
,已難認告與廖經綸間有何深仇大恨而生殺人犯意;
二、而扣案之槍枝經鑑定結果,認依現狀認不具殺傷力等情,
業如前述,是無證據證明被告於案發時係持用具有殺傷力之槍枝朝廖經綸射擊
三、被告持上開槍枝射擊時,最初係以槍管朝下射擊,而人體重要臟器集中在
中上半部,被告朝下射擊方式,應係有意避開致命部位,
又雖被告再到廖經綸旁開槍,然其是否有朝廖經綸重要部
位射擊,並非無疑;再者,被告以上開槍枝搭配上開具有
殺傷力之子彈射擊,是否具有可威脅廖經綸生命之殺傷力
,尚屬不明。自難僅以被告持槍朝廖經綸射擊或持有具殺
傷力之子彈,即遽認被告有殺人之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