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開太低 國稅局來敲門
財政部指出,中區國稅局有一宗行政救濟案例,納稅人甲申報所得稅時,列報2010年全年租金收入為3.6萬元,扣除43%必要費用後,以租賃所得20,520元報稅。
中區國稅局認為甲申報的租金明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因此參照財政部所訂當地一般租金標準,重新設算甲的租賃收入59,906元,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認定甲應報繳的租賃所得是34,146元。
甲不服並提出行政救濟,主張其每月收取的租金確實只有3,000元,且承租公司也已開立扣繳憑單,並非憑空無據申報。但是全案經國稅局調查鄰近房屋的平均租金,均較甲的出租水準高,因而在復查時即予駁回。
財政部強調,訂定當地一般租金的通常水準,是為避免形成規避租金收入的漏稅弊端。同時,租金收入並不受所得稅法收付實現制的限制,只要構成申報租金低於通常水準的要件事實,稽徵機關就可以設算方式來認定租賃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