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anc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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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sclee
大家都把出價三千元殺人當成笑話看待
我覺得奇怪是,明明有殺人動機,也的確是要殺這個教授,只是不會用槍
為何法官會從殺人未遂罪改判為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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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以前唸過刑法的模糊印象
關鍵應該是〝沒有拉滑套(上膛)〞
雖然有殺人動機
但嫌犯忘記上膛
導致殺人行為自始自終無法成就
屬於『不能未遂』
(扳機不管扣多少次也無法射出子彈使人致死)
不能未遂依刑法第26條之規定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
不罰
假設今天情況是槍械順利上膛並準備擊發
但因為槍械功能故障導致卡彈
這就屬於障礙未遂
(雖然卡彈沒有殺到人,但順利擊發還是可以殺人)
障礙未遂依刑法第25條之規定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但用棍棒把人打傷是事實
所以改判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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