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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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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 3 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憲法 第 17 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1 條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
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
、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
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
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

等著看法院怎麼判
不過不給釋憲的話,大概也沒用
看傾中立委會不會聯署聲請釋憲
 
舊 2019-04-09, 11:22 AM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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