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媽媽嘴2?
瀏覽單個文章
smic
Power Member
 
smic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0
您的住址: Taiwan
文章: 615
民法第188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
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
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受害者就算是有錢人, 他也是受害者.
根據這條受害者有權向雇主求償
而這條立法的最初用意是用來保護受害者的
今天如果大家覺得這條不甚合理而廢除

爾後哪天發生
民眾消費=>被員工不法加害=>雇主資方完全無責.
大家又可以罵法官了, 罵立委保護資方 保護雇主

雇主資方也要有自保的方法
買保險也是分擔風險之一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19385
引用:
現存侵權行為法實務,對於老闆並非友善之情況下,雇主除了加強內部控管及尋求個案得以抗辯員工個人不法行為之策略外,投保員工責任保險,分散員工執行職務造成的風險,也是一種方法。此外,有些金融業要求員工家屬簽立人事保證,亦屬類似作法。

民眾=>被員工不法加害=>雇主資方連帶賠償
之後
雇主資方=>向員工賠償

雇主資方=>向保險公司理賠
舊 2019-02-03, 01:45 AM #2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mic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