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海豹
其實這點要求證並不是做不到
端看你收到這麼多會員升級的額外收入之後
你是將錢放自己口袋?還是填入資金的缺口?(還款之類的)
有些人準備要溜的時候,才去借一筆大條的
錢到手後帶出國花
這種真的是很惡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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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民事訴訟消保會無公權力可以去查帳
我不知法官用什麼角度去看,過程論?還是結果論?
若是結果論,這個負責人一早跑了
這還不算是"故意所致之損害"?
過去稍有良心業者,知道生意做不下去,會停售任何預售的產品或服務
甚至有關門前通知消費者來退還預付的金額
而這個負責人是一走了之,難道可以說"他努力過了",發現仍然無法改善財務狀況才落跑的
重點是,他若有誠意應該留在台灣,自己親上庭跟法官說明
人跑了找個律師代理,這種犯後態度.......是表示有誠意想要和解嗎?
我再強調,如果連這種情況都無法引用消保法的加倍懲罰賠償條例,什麼情況下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