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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案子,法官判的差很大......司法嘛,碰運氣的!!
民事部分一審判決陳以恩須賠償1107萬餘元,一審法官並認為陳母疏忽未注意女兒無駕照仍借車給她,有連帶賠償責任。陳母不服上訴,表示她在刑事訴訟中,並未被認定是共同侵權人,陳警不能以附帶民事訴訟對她請求,且女兒是未經她同意,擅自使用她的車,強調她並無過失。
高院認為檢察官只有起訴陳以恩,刑事判決也僅有陳女一名被告,均無認定陳母有任何故意、過失或同意陳以恩駕駛她車輛的事證,因此認為陳警對陳母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不合法,改判陳母無須連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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