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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en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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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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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人生現在才開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8 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
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
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
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
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
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這是要防"左轉不禮讓對向來車"。他有寫明"佔用來車道"。
新聞女車主不是左轉被來車撞,而是被"交通號誌已要求停車而未停車"的機車撞上。

大豐路 能算是 和生路三段的來車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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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無德 , 政無能 , 法無衡 , 民無腦 .
舊 2019-01-28, 06:26 P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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