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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歸咎於早期公務員的偷懶,
這種說法實在是很缺德,
現階段的法律都至少訂定了幾十年了,
幾十年前的救援器具有現在這麼方便嗎?
光一個GPS、無線電話什麼的在當時不是沒有,就是高貴器材,
一出事就是人不知道到哪去了,
家屬找不到人才會報案,在荒煙漫草的幾平方公里之內要找到人真的很難,
公務員為了不因惰怠而被究責,才會訂定一堆爬山路線,其餘的不給爬。
至於近幾年為何沒改?
就相關法令規範的修訂沒跟上潮流罷了,
看看藍綠政府政府都在幹一堆無關緊要的鳥事,
這些山林管理的事情又不是那麼緊迫,
頂多就是以往要入山登記變成不用而已...
如果諸多相關法律能配合修訂,配套能做好,
那堆山友就不用在這裡說什麼黑山不黑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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