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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zyn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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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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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以上律師的見解論述:

1.穩私權大概不必提了。除非你在小巷裡熱吻,或是在麥當當睡覺……否則公共場所的隱私權主張幾乎不會成立。

2.新聞報導也不必討論。只要沒作的太過火(戴妃事件?),絕大部份的新聞自由權都可能比肖像權大一點。

3.攝影師有"拍攝的權利",依律師的見解與肖像權的主張平等。最後再來個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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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舊 2018-12-02, 05:51 AM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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