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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個人淺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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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保保險法催繳.移送行政執行與轉銷呆帳作業:
欠費:指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二條、第十條、第十五條所稱扣費義務人
健保第二條:扣費義務人:指所得稅法所定之扣繳義務人。
健保第十條:分類
健保第十五條:投保單位
以上述資料來看,眷屬並沒有被列做扣費義務人的條件之一
所得稅法第七條:
本法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前項規定以外之個人。
本法稱納稅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申報或繳納所得稅之人。
本法稱扣繳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自付與納稅義務人之給付中扣繳
所得稅款之人。
以所得稅法來看,要稱做是扣費義務人,應該是要看有沒有申報扶養,才有扣繳的義務吧?
所以,我認為,健保並不能對眷屬做強制追繳的對象,因為健保雖然可以依附,
因為法沒明定眷屬必需強制依附,法亦未明定眷屬有責需代償,
但若是有申報納稅扶養,則也許有討論空間(這點我不敢確定,需所得稅法專家來看看)
因此,請您的助理打電話去問,要求健保局提供對她追繳的法源依據
若是對方拒絕,記得記下對方的名子,發信給市長信箱,應該就會有人協助妳(市長信箱很好用的)
以上,如果有錯,還請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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