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冰的啦魔王大人
二、 本原則適用於高雄市及屏東縣所轄區域(以下簡稱高屏地區)之新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
所以呢? 你們相信上面那張佔比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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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你們信不信, 反正我是信了... 因為本圖表適用於台南以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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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移動污染源抵換固定污染源之作法
環保署表示,本次空污法第9條修正條文增加移動污染源排放量可以抵換固定污染源排放量(下稱移污抵固污)之規定,前提必須是在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的總量管制區,目前僅有高屏總量管制區適用該規定,並非任何地區均符合移污抵固污之條件,且必須是在高屏總量管制區內的固定污染源,在已無任何方式可以取得排放量的前提下,才允許高屏總量管制區內的23萬輛二行程機車及約1.6萬輛1、2期大型柴油車進行移污抵固污。
由於汽機車的排氣管比固定污染源煙囪接近人體高度,所排放的污染物容易被人接觸及暴露,且柴油車廢氣內含氮氧化物(NOx)、硫氧化物(SOx)、多環芳香烴(PAH)及粒狀污染物(PM)等污染物,世界衛生組織(WHO)已於101年公告柴油車廢氣為第1類致癌物質,其危害程度及毒性並不低於一般煙囪之排放,因此要加強管制。
此外,移污抵固污並非隨便任何車種均可以排放抵換,必須是符合政策汰換高污染老舊車種才能排放抵換,且涉及有害空氣污染物也絕不能抵換。移污抵固污是一種經濟誘因手段,舉例而言,車輛要減量3.33公噸才能給工廠抵換1公噸,即固定污染源要付出更大的代價才能取得抵換排放量,所以每次抵換,總污染量都會減少,在美國加州也實施多年,移污抵固污將有助於加速總體污染量的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