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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倒是覺得美國的法律很人性化!
孫剛剛成年基本還是一個小朋友,基於興趣接觸槍枝和省點靶場比較貴的子彈錢,自己在自由的美國購買這些便宜的子彈,這些都是可以理解的作法。事實上沒有這次的事件,相信很多人也不知道在美國原來持有武器彈藥是觸犯聯邦重罪!
只是他自己捅了麻蜂窩言語威脅同學犯了美國大忌,這種恐嚇公眾罪刑才是法官要處罰的。
基於情理法三種不管哪一個先考慮?他已經付出代價在美國坐了牢。
也希望大家見賢思齊,為人父母者都要多關心自己的小孩,不要只用金錢養小孩!
花了大錢把小孩送出國,結果如果無法控制不如當初留在台灣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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