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blackleo
跟樓上想的一樣
那現在被抓回鍋
一樣當4個月兵?
還是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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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 3 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第 4 條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
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3、4條看起來有點雷同的感覺,不是法律系出身所以不是很了解文字上的差異。
五年以下,服完刑之後還要抓回去當兵,怎麼看都很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