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j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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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帥哥辣妹大大好啊~~
小弟最近接觸標案, 有了一點認識
有一點令小弟納悶的是
限制性招標的案件 通常是
"該項採購無法依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之方式順利辦理者始得採行"
那假設機關已經取得限制性招標資格
但又公告邀標廠商 進行公開評選
那是否表示這標案是"乾淨"的呢?
因為限制性招標不是可以不用公告
直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這樣不是比較有圖利廠商的空間嗎?
但今天若標案採限制性招標 又要先做廠商資格審查
是否表示這案子應該是ok的?
還是還有什麼文章?
小弟剛接觸沒多久 有犯下可笑觀點之處 請多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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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機歹歹 隨人顧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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