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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結低薪幫凶!立院三讀修法 薪資未達4萬元禁面議
2018-11-09 17:03聯合報 記者林河名╱即時報導
立法院今天下午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未來經常性薪資未達新台幣4萬元的職缺,僱主應公開揭示或告知求職者薪資範圍,杜絕薪資面議的情形,違者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立院也三讀修正該法第5條第1項,改為:「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僱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份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
上述修正,亦即在現行條文中增訂僱主在招聘與面試時,不得要求求職者提供「星座、命理、血型」等與工作表現無關的項目,以避免就業歧視與不公平競爭。修正之後,違者可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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