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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82
引用:
作者暴君-T104
所以根本之道,還是要成立個"重大違規致死罪",像日本一樣



我是不確定日本有沒有這條, 若有這條,需要再規範何謂重大違規,
若等到這法在台灣成立了, 刑法又有從新從輕原則, 屁孩早就假釋出獄了.
現今只能引用最接近的法條當重罪移送

老實說, 我個人的看法, 這屁孩未來放出來的話, 對社會也是麻煩.
舊 2018-10-15, 01:40 PM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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