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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君-T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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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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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bigDDD
https://news.ebc.net.tw/news.php?nid=134371

不過,台北地院認為,謝亞軒、黃佑呈與被害人互不認識,無法舉證有無故意殺人的動機跟理由,而且高速行駛,自己也可能出車禍重傷或死亡,不能只因為撞死人,就認定有不確定故意殺人,僅能認定涉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 致人於死罪」的罪嫌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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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鄭捷不認識被害人,大庭廣眾下殺人自己也可能被逮捕槍斃,為什麼又會被判死呢?


因為鄭捷是真的想殺人

競速則不是想殺人,拓海在秋名山跑結果撞死人,你會告拓海殺人嗎?

就好比闖紅燈來說,闖紅燈是為了貪快,不是想殺人

所以只能算是危險駕駛行為

所以還是請支持立法修訂"重大違規致死罪"吧

這事真的不能怪檢察官跟法官

殺人罪要成立真的要有非常明確的殺人意圖才行,不是有危險的行為就能控告殺人

趕法修訂"重大違規致死罪",讓就算沒有殺人意圖,但有重大危險行為的人也能判重刑

才能減少這類事情再度發生
舊 2018-10-14, 12:28 AM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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