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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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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3
文章: 5,045
https://news.ebc.net.tw/news.php?nid=134371

不過,台北地院認為,謝亞軒、黃佑呈與被害人互不認識,無法舉證有無故意殺人的動機跟理由,而且高速行駛,自己也可能出車禍重傷或死亡,不能只因為撞死人,就認定有不確定故意殺人,僅能認定涉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 致人於死罪」的罪嫌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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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鄭捷不認識被害人,大庭廣眾下殺人自己也可能被逮捕槍斃,為什麼又會被判死呢?
舊 2018-10-14, 12:17 AM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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